English

受害人要主动报案

1998-03-21 来源:光明日报 西安市公安局 连新民 我有话说

报案,是把发生的案件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。按照法律规定,被害人陈述和物证、书证;证人证言等6种证据,经过查证属实后是定案的依据。证据对于证实和揭露犯罪,有着重要的作用,是刑事案件诉讼中必不可少的。

然而令人遗憾的是,现实生活中,有些受害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,没有认识到报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出于耽心日后受到报复,经济损失小、报案没啥意思,钱以后还可以挣等等心理的驱使,对犯罪分子的淫威和凌辱忍气吞声,受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后竟不报案,警方不得不花费时间去一一寻找受害人,影响了办案速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处理。某派出所破获一起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50余人财物的案件后,办案人员在发案地公安机关找不到一份报案材料,只得带上嫌疑人照片到处找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,用了一周时间,这才一一找到受害人。

受害后不去报案于公于私都是十分有害的。须知,犯罪嫌疑人作案后,如果受害者不去警方证实和揭露他们犯罪,便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犯罪的作用,他们便会认为大家都怕他们而有恃无恐地继续作恶;您若是不去报案,警方也不知有人遭到不法侵害而无法立案侦查、追捕犯罪嫌疑人和追赃;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和追回经济损失,也会因找不到受害人而无法向您发还。

每位公民在自己或亲属受到犯罪分子不法侵害后,都应及时向发案地公安机关报案,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人数、去向、体貌特征、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能藏匿的地点等破案线索,积极配合警方尽快抓获他们,依靠法律保护自己。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